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在全国率先达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其残疾人初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按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低保、残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落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的规定,落实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落实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个人承担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由签约人所在地财政给予不低于80%的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以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常住户籍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分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其他家庭的残疾人三类,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予以100%、80%、60%的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各区常住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区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各区常住户籍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他参加职工医保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所在区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全面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进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4万元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给予每人1.2万元的人工耳蜗手术补贴;对肢体残疾儿童给予每人1.2万元的肢体矫治手术补贴、6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以及术后矫形器装配补贴。对贫困家庭的7—1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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