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具备条件的老城区,应结合地铁建设、棚户区改造、高压电力线上改下、地下空间成片开发等工作,与新建(改、扩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明确建设管理主体。
按照财政体制,市本级、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出资建设的道路并随路同步实施的地下综合管廊,分别由市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明确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主体。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多种方式组建实施主体,可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由政府投资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合作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由政府单独投资成立公司,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实施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市本级由市级部门、区级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市、区两级具有较强建设管理能力和丰富基础设施投融资经验的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PPP模式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五)明确入廊要求。
专项规划明确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在新建(改、扩建)时必须同步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时,规划中已明确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新敷设和需迁改的所有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纳入综合管廊的重力流管线,也应积极入廊。
凡按照规划要求应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得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六)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对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无法协商一致,由同级发改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成并运营一定时间后,市物价局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指导意见。采用PPP模式建设和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不能通过收费收回成本的,由同级财政对建设投资和年度运营维护费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七)完善管线迁改政策。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各管线产权单位调整完善现行管线迁改补偿方式,另行制定补偿标准(含管线割接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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