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6〕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G20峰会为重点,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逐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9%,完成省下达任务, 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确保G20峰会期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各区、县(市)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 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削减煤炭消费存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到2016年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加大集中供热区以外区域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力度,2016年年底前,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4%左右;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全市外输电比例提高到80%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
(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6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三区四县(市)]城市建成区实现天然气供气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4)实施能源优惠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核定优惠热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2016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节能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及可再生能源核算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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