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6〕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境秩序治理行动,强化工程渣土(含泥浆、建筑垃圾等,下同)综合管理,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相关规章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市域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车辆(含船舶,下同)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等管理,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拓宽消纳渠道,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以及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程渣土源头管理。
1.加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区、县(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申办处置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处置工程渣土。
2.规范建设工地管理。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泥浆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强化工程渣土源头出土管控。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1)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区、县(市)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
(2)占地规模20亩(含)以上或建筑体量10万方(含)以上的建设工地应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实现泥浆就地处理;
(3)占地规模20亩以下或建筑体量10万方以下的建设工地应实施泥浆规范化集中处置,并与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
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落实建设工地工程渣土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落实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工程渣土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禁止无渣土处置证、准运证、车辆通行证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或项目经理,建设部门、拆房(拆违)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加强建筑垃圾收集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减少建设工地现场扬尘。因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须指定地点堆放,并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
(二)加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1.加强运输企业(船舶经营人,下同)资格管理。严格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规范准运证、处置证、通行证等手续办理和审核流程。从事工程渣土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具备一定的运输规模和经营能力,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工程渣土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水路营运许可和工程渣土准运证,其中运输泥浆的船舶应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出具的稳性计算书。
2.推进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密闭化标准,具备货箱举升定位、限速限载、右转监控等功能。工程渣土运输船舶须安装定位系统。同一运输企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须实施“八统一”[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可视化设备;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统一粘贴反光标识;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逐步推进新型车辆应用,分阶段淘汰现有改装车辆,实现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更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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