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委托下放或实行属地管理的,由下放该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收到调整申请后,应当征询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的,还应当在合法性审查前,征询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的审核意见。收到征询意见后,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征询意见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同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调整上下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
(六)承接上级委托下放和属地管理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的梳理和权力清单调整工作。下放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应当指导下级政府部门做好行政权力的承接工作。
(七)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对照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及时做好本部门权力运行库维护工作,确保与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四、监督检查
(一)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权力清单履行绩效的评估、考核纳入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评估。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月汇总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并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布。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三)市和区、县(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履行情况的审计、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权力清单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其他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的单位,适用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