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二十二)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排出一批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综合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三)优化处置特困企业。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特困企业处置的属地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监测和排查分析,按“支持类、兼并重组类、退出类”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分类有序地做好帮扶化解工作;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企业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四)建立建全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的要求,及时落实奖补政策,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目标重点、实施方案和措施保障,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五)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六)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能耗、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七、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七)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对本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八)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
(二十九)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八、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杭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及降低税费、金融保障、要素保障和去产能提质效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牵头负责。进一步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一)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市领导领衔服务,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市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销售产值2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信息经济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三十二)强化考核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于3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评办、市监察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7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