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6〕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基础上,现就大力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形成政策“组合拳”,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通过全面推进市、区县(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区县领导责任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下放主城区以及“办事不出大江东”等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强化联审机制。扩大“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适用范围,探索建设工程“多测合一”制度等改革举措。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各项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中,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的项目继续实行免费服务,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二)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放登记权限,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233号)为契机,探索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组织实施外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提高网上办照比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零土地”技改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执行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六)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八)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给予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不低于七折优惠;加大排污权抵押融资信贷支持力度;保障排污权回购;鼓励企业挂牌出让,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对经营确实困难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区、县(市)可暂缓或分期进行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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