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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2016-02-29 14:12:35 杭州网

    六、允许在四县(市)购房入户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在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认真落实《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未落实地块周边配套设施的,不予安排土地出让。

    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长期租赁业务。在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购买库存商品房,并转型为众创空间、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

    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九、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对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切实消除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与融资过程中的障碍。

    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商业办公物业持续经营,持有一定比例商品住房或将其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现转型发展。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动态调控

    市发改委、建委、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尤其要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重点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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