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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2-22 07:53:50 杭州网

    2.加强工作联动。继续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梳理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情况,协调落实患者筛查、社区管控、应急处置和救治救助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因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发生的,实行责任追究。

    3.强化统筹指导。统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多部门信息协同共享以及将工疗产品纳入政府庇护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定期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基线调查,制定精神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完善防控、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1.加强防控专业机构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健全专业防控体制机制,有效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职责,并在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2.支持市本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结合实际,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分院建设,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要求;加快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改善现有的治疗、住院和康复环境。

    3.合理布局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根据服务半径、服务能力以及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县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保院内康复区域建设。未设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区、县(市)要加快专科医院建设,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布局。

    4.加快市级特殊康复中心建设。完善《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无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地区应尽快建立仁爱家园工疗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现有康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仁爱家园工疗站应按《杭州市仁爱家园工疗站等级评审标准》接受市精卫办的等级评审和市残联“三疗一教育”的绩效年检,以推动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应增设托安养机构、职业康复中心等其他形式的康复机构,为居家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5.建立特殊学校。为自闭症、智障等精神障碍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性康复训练与辅导,帮助患儿尽快融入社会,减轻家庭负担。

    6.设立家属学校。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自闭症、老年痴呆等居家患者的照护指导、家属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及时将患者院内康复情况转介社区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

    1.加大精神卫生工作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救治救助政策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强化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提高工作经费标准,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在经费投入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确保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国家试点建设、无主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热线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2.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依法依规落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中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相关津贴,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实施倾斜性疗休养政策,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理诉求,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3.加大救治救助力度。加大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就医困难认定工作,对无能力就医或就医能力不足的患者家庭(户籍人员),及时纳入相关救助范围;逐步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健全“三无人员”、流浪乞讨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机制。建立免费服药评估工作,推广使用二代或其他副作用小、效果好的抗精神病药物。

    4.调整工疗站补助标准。根据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结果,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区、县(市)精神卫生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成熟一家、评审一家”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关,及时做好辖区内仁爱家园工疗站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工作,市精卫办负责全面评审。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1.增加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市本级和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医护工作人员数量,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力度。探索在公立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即通过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招聘招考和职称评审标准等方法,解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编制少及专业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

    2.配齐各级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完善精神卫生防治三级管理网络,市、区两级按照每10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市本级专职精防人员不少于20人、各区县(市)不少于3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置专职精防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础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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