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57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完善并巩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到2017年底,全市达到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试点要求,力争提前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相关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目标,不断挖掘和丰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杭州模式”的内涵,在全省乃至全国继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目标。
1.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修订完成《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固化精神卫生工作“杭州模式”。
2.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市、区县(市)均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均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建立、完善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制度。
3.不断健全服务体系。以专科医院、工疗站为核心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康复体系基本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综合防控专业机构基本健全,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及其康复区域的建设有序推进,区、县(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妇保院均设立精神科(心理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至少培育1家具有精神障碍诊治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规范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或由乡镇联合建立的区域性仁爱家园工疗站,满足患者日间照料需求。
4.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探索实施非杭州户籍的常住、高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政策,受惠人群范围持续扩大。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费用得到保障。
5.缓解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完善三级管理网络,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均根据服务人口数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师。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5名(含精神科执业类别的全科医生)。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配备经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的社工的社区(村)达20%,到2020年底达50%。
6.切实提高服务效果。多部门协作开展线索调查,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率。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册管理率、治疗率分别达到90%、80%;病情不稳定患者或曾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在管患者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5%;避免和减少在管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5%,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
1.完善政策法规。加快修订《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以及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监管等方面政策,并切实贯彻执行。
2.强化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的普法宣传,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和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培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着力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氛围。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执业、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1.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及时调整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卫办)组成人员,成立专家组和督导组;相应调整区、县(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建立各街道(乡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积极协调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及村(社区)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原由公安、卫生计生、残联、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社工和患者家属等组成的村(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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