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充分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管线(不包括油气管线、国防军用管线)和管线共同沟、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建立覆盖我市市区、通用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新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区级平台,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三、组织机制
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收集、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作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资金、人员,完成各自产权所属管线的普查、补测补绘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发改、规划、城管、城投、经信、广播电视、财政、保密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
四、普查内容
抓好普查全覆盖工作,重点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一)基础信息普查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摸清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数据报送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及时向对应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机构提交符合标准的数据。
六、数据查验
普查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牵头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数据查验工作。数据查验采用初步查验和抽样调查两种方式开展。
(一)初步查验。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牵头,对各管线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数据对比后可能存在的重合、错位等情况进行查验。
(二)抽样调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路段和管线点进行实地测量,通过对比得出查验结论。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根据两种查验结论对各自管线数据进行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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