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物业管理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及民办幼儿园的育养收入免征营业税;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用于教育教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契税、营业税等税费。民办学校建设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学校发起(或联合发起)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六)保障民办教育合理用地需求。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市)域总体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在满足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布点基础上,充分考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需求,做好与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有效衔接,为民办教育设施留足发展空间。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幼儿园,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发改、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七)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规范对民办学校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面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奖励与评价相结合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
建立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教师专业发展经费保障、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补助等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
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考核应包括民办学校招生、教师聘用、师生权益、收费标准、财务管理、校园安全及鼓励符合规定条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订。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责任和权益
(一)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下同)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理事会成员构成,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包括举办者的出资收入、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收入、捐赠收入、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应尽快办理资产(含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过户手续,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计账;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对民办学校享有相应的举办者权益,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历年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应办到学校名下。主管部门要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政府扶持奖励等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专款专用。
(三)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从事民办学前教育和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纳入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记账薄。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设立对举办者的激励机制。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风险防范金可从各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鼓励民办学校以年学费收入的1—3%向该专户注资,民办学校提存风险防范金情况作为公共财政扶持奖励的条件和依据。办学规模在1000人(含)以下和1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以校区为准),风险防范金专户累积金额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时可不再注入。风险防范金专户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补发教师工资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学校注入的风险防范金及相应收益归民办学校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办学时可予提取。风险防范金专户资金施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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