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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01-13 10:18:29 杭州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市级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三)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预拨。

(五)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对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经办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及时、有效地实施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4.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七、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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