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需要紧急医疗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杭州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市属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区、县(市)应相应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情况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将对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和省补助外,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合理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市本级原流浪乞讨无主病人救治办法及救助资金拨付途径不变。
(二)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包括: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细化、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市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市级基金经办机构)会同市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疾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经办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各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基金监管。市本级成立由市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各区、县(市)成立相应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医疗机构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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