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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2015-12-15 14:01:11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制度,加强环境立法与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快推进环境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立法工作,抓紧研究出台《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二)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探索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健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动会商制度,实现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境监察制度,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建设。各地应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对小型三产企业(个体户)、建筑工地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和固体废物遗撒倾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监察、行政强制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一)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浙政办发〔2015〕4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函〔2015〕4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落实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原则上,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大网格和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小网格,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长,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应于2015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综治办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基层社区治理“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通知》(浙综委办〔2015〕12号)要求,尽快将环境监管工作列入市直部门工作事项进社区(村)“准入”清单范围。

    (二)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市生态办《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杭生态办〔2015〕13号)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排查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各区、县(市)检查情况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市生态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生态办〔2015〕10号)要求,有序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专项排查和清理整顿,研究制订清理整顿政策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强化保障,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当地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配足配强区、县(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着力解决当前人员、车辆不足等问题。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行综合执法。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技能培训和比武活动。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使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在政务云平台建设污染源“一源一档”专业数据库,以及智慧环境执法监管平台,所有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6年年底前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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