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持证有效期内给予全额救助。
(二)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在持证有效期内给予救助。差额未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当地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表格(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通过走访、核查能取证的,各地应简化证明材料,以方便群众。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应提请区、县(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由当地民政局决定。
六、其他
(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和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并将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一并管理。救助资金涉及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执行。
(三)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管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五)经区、县(市)民政局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由该区、县(市)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等的救助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