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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5-12-03 11:32:52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残疾人康复。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特教机构、“仁爱家园”工疗站的作用,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到2017年,全市新增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3个、康复床位300张。到“十三五”期末,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新增残疾人康复床位600张;推进“仁爱家园”工疗站建设,实现“一镇(街)一家园”目标,或在乡镇联合建立区域性“仁爱家园”工疗站,满足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需求。

    2.残疾人托养。到2017年,全市新增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个、床位500张,新增、改造提升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共100家,初步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到“十三五”期末,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全市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三个层次的托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完善体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互通、区域互补,形成以市级康复托养机构为示范,区、县(市)级康复托养机构为骨干,基层康复托养机构为依托的康复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公办与民办、城市与农村、硬件与软件“三个并举”,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2.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优先保障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着力满足残疾人最急需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合理保障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政策扶持、市场推动;逐步开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

    二、加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力度

    (一)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设施建设。按照康复以省市为主、托养以县乡为主、庇护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市、区县(市)两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发挥市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引领作用,引导区、县(市)差异发展,发挥各地优势,形成“一地一特色、一县一品牌”的康复工作格局。建立包括综合康复中心、儿童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在内的市级特殊康复中心。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的区、县(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区、县(市)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社区康复服务站应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其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病床”签约服务。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辅助性的康复服务。推进机构医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间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3.落实人员配置。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应配备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护理人员,其数量与托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3的标准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比例原则上按照1∶10的标准配备,并应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地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站(科、室)应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1.加大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大力配合省内各医学院校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开设康复和护理等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医学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激励机制。根据省残联 、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7号)精神,对进入本市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5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教师,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支农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承接有关部门下达的康复服务任务指标的康复机构,给予相应补助;对“仁爱家园”工疗站按精防等级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并参照当地护理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托养费用补助标准。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每年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不低于10%。

    2.完善建设补助制度。在省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各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含“仁爱家园”工疗站、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自建用房、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在三年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自建用房、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在三年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500元补助。营利性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残疾人康复托养床位与养老床位不重复补助。

    市财政对区、县(市)的补助政策执行期为三年,补助资金将根据当地实际投入情况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通过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由各区、县(市)负责具体落实。

    3.建立资金支持和引导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发展前景好的助残服务产业项目。

    (四)创新工作机制。

    1.创新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提供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照料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围。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残疾儿童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积极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强强联合等多种方式,创新服务机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

    2.完善对口协作机制。在省市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农村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性医院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之间建立人员培训、技术支持、设备援助等结对帮扶协作机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整体能力。

    3.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其三年内的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按有关规定接纳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的,应落实相关医疗康复政策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配备精神专科医生,做好病情检查、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五)推进规范化建设。

    1.制订服务和评估标准。实施《杭州市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加快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与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评级和退出机制。

    2.完善收费定价机制。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对具备合格资质的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执行;对非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其开展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中的保教服务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托养服务,其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执行。

    3.强化机构规范管理。发挥街道(乡镇)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仁爱家园”工疗站和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功能,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仁爱家园”工疗站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向辖区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符合条件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向教育部门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登记。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作绩效和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

    4.加强信息管理和评估。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实名制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评定机构等级和实施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需新建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充分考虑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实际需求,单列、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对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3.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2.对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预埋费(入网费),并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50%的标准收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3.对依法成立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4.境内外资本举办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享受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对集中研发、生产残疾人服务用品的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

    (三)投融资政策。

    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应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合理确定利率,逐步放宽限制。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残疾人服务需求。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并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抓紧制订具体配套措施。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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