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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5-12-03 10:50:15 杭州网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5年3月2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明确了全省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扶持政策、组织保障等。为贯彻落实《省意见》,需要制订结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调整我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配套扶持政策。

    (二)主要政策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0号)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方面内容: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重点工作、扶持保障政策、组织保障等,其中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重点工作包括健全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规范化建设五条15项重点内容。

    (二)主要条款。

    1. 明确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目标。到2017年,全市新增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3个、康复床位300张,到“十三五”期末,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新增残疾人康复床位600张。

    2. 明确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目标。到2017年,全市新增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个、床位500张,新增、改造提升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共100家。到“十三五”期末,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全市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

    3.明确人员配置。集中托养机构应配备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护理人员,其数量与托养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3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原则上按照1∶10比例配备,并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

    4.明确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配套补助政策。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自建用房、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在三年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自建用房、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在三年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500元补助。营利性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残疾人康复托养床位与养老床位不重复补助。

    5.明确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机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6. 明确杭州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实施《杭州市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评级和退出机制。

    7. 明确机构规范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仁爱家园”工疗站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向辖区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8. 明确税费优惠政策。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适用范围

    全市。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李立平

    联系方式:8798834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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