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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11-24 14:16:08 杭州网

    (三)投资专项奖励。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私募金融业务。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杭新设或迁入的传统金融机构法人管理机构,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办公用房补助政策,也可参照我市金融机构总部招商政策,从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对在杭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非法人私募金融业务管理总部,可按其所管理私募基金规模0.1‰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的标准,给予专项发展补助。

    上述财政扶持奖励及补助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所在地财政承担,具体额度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落实税收优惠

    (一)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三)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凡符合财政部《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四)私募金融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五)私募金融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招引人才

    (一)对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由各区、县(市)纳入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予以扶持。

    每家私募金融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可不受此名额限制。

    (二)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可由其服务的私募金融机构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三)对私募金融机构为招引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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