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工作激励
各金融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应优化相关服务,促进金融服务机构控制风险。市金融办应加强对各地金融服务机构招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将视各地金融服务机构招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区(开发区),从市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助。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四、其他
(一)对已在本市设立,其后通过改制、重组、更名等方式组建的金融服务机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金融服务机构法人在杭另设的分行、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对2015年1月1日前在杭落户(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下同)、已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相关扶持措施的金融机构,其后续扶持政策仍按杭政函〔2008〕273号文件标准执行;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杭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其扶持政策按本意见执行,不再执行杭政函〔2008〕273号文件;2018年1月1日后在杭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其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四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关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