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
为推进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程序。
一、工作原则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类政府信息。由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拟稿、秘书一处审核发文,属主动公开发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上发布后对社会公开。
2.市政府及办公厅非文件类政府信息。由办公厅依法审核后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办公厅各处室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公开,应明确说明理由;办公厅秘书一处核稿时应对拟稿处室提出的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如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正式发文后,由“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文本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市政府公报应及时公开。
2.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办公厅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由“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主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市档案馆、杭州图书馆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及办公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在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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