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杭州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300件且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超过5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对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的资助标准,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五、申请要求和程序
(一)受理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及其指定机构,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
(二)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的资金拨付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
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上年度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资金管理
(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受到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三)对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其已受资助的资金,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报告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知识产权局要建立诚信档案,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三)、(四)、(五)项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
(七)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