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结束
(一)经失业应急处置,失业预警监测相关指标及各地或行业、企业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后,失业调控、应急措施等应急处置工作可基本结束。
(二)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指挥部对严重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三)应急结束决定作出后,事发地指挥部应将结束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指挥部,由市失业应急办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科学研判。
建立失业预警专家小组,负责全市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失业预警标准和失业预警模型的确定,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判定全市失业预警严重程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失业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对重大失业问题的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处置(失业调控)等工作机制,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各级失业应急办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基层应对重大失业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责任。
各区、县(市)失业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建立失业预警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失业应急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失业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行政奖励。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市失业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预案实施内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失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失业应急办备案。市失业应急办应适时对各区、县(市)失业应急预案制定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