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统计局:综合整理、分析和提出人口、就业、失业等统计数据,组织开展社会失业率和劳动力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经济转型升级或突发事件导致企业关停破产的数据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民间商会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13.市国资委:指导国有监管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严格执行企业裁减人员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做到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14.市应急办:协助市指挥部对重大失业问题进行应急协调处置;参与失业应急工作检查和指导。
15.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督促裁员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16.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农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大学生、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适合自身发展的技能培训;大力扶持并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
17.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及时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三)区、县(市)失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失业应急指挥部及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区、县(市)失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失业预警工作制度,建设失业预警数据库,搭建失业预警工作平台,健全失业预警监测网络,开发失业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制度;负责承办本级指挥部应急管理及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
四、失业监测
(一)建立平台。
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四级失业预警工作平台,加强对常住人口(含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人员)就业服务管理,重点掌握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和失业情况,夯实社区(行政村)失业预警工作基础。
(二)整合数据。
树立大数据理念,开展长期性、连续性、周期性的失业预警数据收集工作。充分整合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企业用工监测数据库、块状经济监测数据库、大学生与农民工数据库、充分就业社区数据库、失业保险数据库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库的数据资源;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历史可比性等原则建立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数据库。
(三)构建网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为纵向管理,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为横向联系的全市失业预警监测网络。综合考虑全市失业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全市失业预警标准,开发失业预警信息系统。
(四)科学报告。
各级失业应急办要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制度,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失业预警模型,按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区域等六大维度正确评估就业和失业基本状况,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定期形成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各区、县(市)失业应急办要及时将失业预警分析报告报市失业应急办,为及时确立失业预警源头、发布失业预警信息提供客观依据。
五、失业预警
(一)预警等级。
根据社会失业状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失业预警等级分为三级:一级(特别严重)失业预警、二级(严重)失业预警、三级(较重)失业预警。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特别严重)失业预警。
(1)登记失业率达到6.5%(含)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5000人(含)以上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含)以上。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严重)失业预警。
(1)登记失业率达到5.5%(含)—6.5%,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0000(含)—15000人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含)—60%。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三级(较重)失业预警。
(1)登记失业率达到4.5%(含)—5.5%,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5000(含)—10000人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40%(含)—50%。
因特殊情况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市失业应急办可报请市失业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确定相应级别失业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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