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出租房屋电力设施安全三个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马晓晖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叶寒冰担任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如根以及市公安局副局长翁金儿担任副组长的全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推进三个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暗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翁金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区、县(市)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要参照市里模式,建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联合整治工作小组,立足本区域实际,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统筹整合管理力量,落实具体举措。
(三)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联合整治办公室,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级有关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人参加,并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推进三个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归口指导、协调管理和督查评估等工作职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以及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加强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协助相关执法部门的入户核查、取证。
(二)电力部门:牵头负责出租房屋电气安全整治工作;开展出租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电能表后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整治。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及考核范围,督导、解决重点突出问题。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各项制度、政策、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住保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活动和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等行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履行报告、劝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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