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单元内且需要将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工业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后调整控规;
(2)无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仅为临时使用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临时建筑层数不受两层限制。
5.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均为非工业用地的自有存量用地,不应安排工业项目。其中位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单元内,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工业且非公益设施用地的,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用于创新型工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后调整控规。
(二)零星工业用地。
位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外且未纳入产业发展单元的零星工业用地,一般应将规划用地用途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不再发展工业。其中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周边不与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敏感设施相邻,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用于创新型工业项目建设,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参照临时建筑相关规定办理改建、翻建、扩建手续,该临时建筑层数不受两层限制,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产业发展单元。
产业发展单元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设立。产业发展单元位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0公顷;其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在产业发展单元内建设的为周边工业生产配套服务的邻里中心、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益设施,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可明确为工业配套设施,在规划工业用地上建设。
产业发展单元内,用于创新型工业项目建设的工业用地,其停车位数量难以达到规范要求时,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同意,可在本产业发展单元内平衡。
六、无需规划许可范围
产业发展单元内企业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原有厂房翻新等不会新增建设用地的投资项目建设时,在符合排放物污染总量下降、单位能耗下降、建筑质量标准达标等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核准,无需规划许可。
经市政府同意后,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选取部分产业发展单元,作为“无需规划许可”试点单元。在试点单元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无需规划许可,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经济技术指标和控规指标,相应配置市场资源,安排项目用地。
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其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满足控规要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准入意见可作为建设单位后续办理施工许可、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的依据。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22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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