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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7-08 08:21:28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建立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构建“宽进严管”的企业信用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以加快推进政府主导、企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内容,按照统一规划、阶段推进、有序开放、纵横联动的实施步骤,力争到2016年年底,较全面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建成企业信息完备、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联动共享的全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及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彰显杭州特色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科学高效的企业征信评信用信管理模式,营造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氛围,形成企业信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加快基础平台建设及其互联互通。

    1.建设全市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以下简称杭州平台),建设集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预警、信用惩戒等功能于一体的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和公示信息的法定载体,是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和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系统的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以及协助落实全市企业信息公示有关推进、监督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职责,推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二)依法做好企业年度报告等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2.督促引导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为掌握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在杭州市内登记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报送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状况、投资状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内容(该类信息用于政府决策分析,不向社会公示,具体目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企业应当加强公示信息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应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小微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无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的确认和业务培训工作。

    3.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步骤,向企业组织推广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功能,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实现企业网上办事“一照通”、政府网上政务“一网通”。电子营业执照与数字证书的使用应相互衔接。

    (三)依法公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4.依法公示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令第654号和浙政办发〔2015〕4号文件的规定,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5.实现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按照“有利发展、方便主体、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杭州市企业服务综合数据库实时推送到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后续监管。

    6.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制度;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督促企业及时、真实公示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大数据监管提供依据。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的企业名单,按照“谁登记,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并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检查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可自行实施本级登记企业的检查任务,也可委托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实施检查任务。

    7.建立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政府部门及企业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有疑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8.依法利用各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和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在实施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工作中,市场监管、财政、司法、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利用其他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实施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做好证照信息共享,强化联动监管。

    9.强化证照联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联动监管意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和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先照后证”审批事项,建立证照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加强联动监管,防止企业领照后出现监管空档和监管缺失问题。对企业不依法办理后置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并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理结果。

    (六)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

    10.分步推进,建立征信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杭政办函〔2015〕11号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杭州平台上建立完善杭州市企业服务综合数据库;建立联合征信机制,按照“科学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企业信用数据共享目录)》,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

    杭州市企业服务综合数据库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先照后证”和“宽进严管”举措的重要载体,是市政府各部门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施企业信用联动监管的应用平台。该数据库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经信、商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监、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农业、林水、民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国税、地税、住保房管、司法等部门和法院等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纳税、信贷、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守法状况的信息为基础数据。在2016年6月底前率先实现上述20个市级部门的数据归集;后续按照实际需求,逐步增加数据归集的部门数量。

    11.建立评信机制,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库。对未按照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照责令期限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办规〔201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32号)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以及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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