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清理规范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清理规范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关于清理规范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方案
(市机关事务局 2015年5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局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部署要求,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原则,精简整合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转变职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撤销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杭州市办事机构。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市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的办事机构实行整合,保留市政府办事机构;对市政府及所辖区、县(市)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不再保留区、县(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派人员在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转变职能。
1.调整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实现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2.及时修订和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三定”规定。
(三)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派出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实行干部定期轮换制,切实承担起对派出办事机构的监管责任。
2.加强办事机构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3.严格办事机构设置审批。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市机关事务局将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和管理责任等进行明确。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5年4月—5月)。
1.摸清底数。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对照《杭州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发现漏报、少报的,应进行补报;已撤销、合并的,要书面说明变化情况。
2.制订方案。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制订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方案,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意见表》,提出精简整合的初步意见。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于2015年5月26日前将补报、变动的材料和精简整合意见、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及《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联系名单》报市机关事务局(联系人:王洪剑,电话:85253312,传真:85253310)。上报材料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无需报送上述材料,但应书面反馈“本单位无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6月—8月10日)。
1.汇总审核。市机关事务局汇总全市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的精简整合意见,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2.组织实施。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和省、市政府批准意见,组织实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
3.上报情况。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局。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编制调整、职能转变、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情况,以及在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8月11日—9月)。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级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2015年8月中下旬对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汇总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局。9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将牵头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也要明确牵头负责的部门。财政、审计、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做好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二)规范处置资产。清理规范过程中,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被撤销、整合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要做好登记工作。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认真清算盘点,机构被撤销的,要及时注销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被精简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对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并安排工作。对编外聘用人员,在依法办理解聘手续的同时,积极提供就业帮助。
(四)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做到应撤尽撤,应合尽合,不打折扣,不开口子。对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杭州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单
2.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意见表
3.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联系名单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