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地率指标优惠。
1.建设项目(住宅除外)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覆土厚度在1.5米(含)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在1米(含)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在0.5米(含)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绿地面积;在0.3米(含)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在0.1米(含)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绿地面积。
2.垂直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项目(住宅除外),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且种植槽宽度在0.5米以上、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的,垂直绿化面积(以种植长度×种植槽宽度计算)可按20%的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四)义务植树尽责率折算。
种植屋顶绿化面积1平方米,可折算2株义务植树任务;种植2株垂直绿化植物,可折算1株义务植树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杭州市绿化委员会下设城区屋顶整治和屋顶绿化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主任(局长)担任副组长,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政府和市建委、园文局、住保房管局、规划局、城管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屋顶整治和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市园文局:负责立体绿化的行业管理;会同相关单位确定年度既有建筑屋顶绿化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做好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既有建筑屋顶绿化项目方案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2.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既有建筑屋顶绿化项目的选址工作,配合市园文局做好屋顶绿化的相关工作。
3.市规划局:配合市园文局开展屋顶绿化研究;按照规划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条件环节,对由市级审批的新建项目提出建筑屋顶绿化要求。
4.市建委: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阶段,根据规划条件,依法对市级审批的新建项目屋顶绿化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5.市城管委:负责对建筑屋顶违法建筑、违法广告和毁绿行为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6.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立体绿化、长效管理经费保障办法;会同市园文局下达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经费计划。
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屋顶绿化所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等开展指导和检查,对消防隐患进行排查。
8.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长效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文局授权,负责对产权单位自行实施、享受财政补贴屋顶绿化项目进行方案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在新建项目确定规划条件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工作中明确建筑屋顶绿化要求。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立体绿化工作的宣传报道,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为全面开展立体绿化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义务植树和送藤、送苗等活动,积极探索立体绿化的市场化推进工作,倡导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立体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
建立立体绿化工作“市、区、街道”联动机制和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完成立体绿化工作目标。立体绿化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直部门的考核,以及对各城区政府的绿化养护综合考评。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三分建、七分养”的理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抓好立体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巩固立体绿化工作成果。
本通知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由市园文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屋顶绿化分类、标准及施工等要求参照《杭州市既有建筑屋顶整治改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立体绿化工作。
前发《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3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