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社区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入住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完成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筹建工作,在交付入住6个月内指导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及其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建立楼道居民小组、志愿服务队等承租家庭自治组织,大力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提升保障房居住品质。
为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可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7号)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六、强化就业扶持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可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享受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等服务,并在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优先获得推荐。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社区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上岗。
七、提升物管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租单位要以承租家庭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物业服务费用拨付相挂钩。
鼓励品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管理和服务。独立选址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品牌物业服务企业。
八、引入社会力量
鼓励各行业协会、养老服务相关机构、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基金等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共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为承租家庭提供就业、教育、医疗、文化、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和人性化帮扶。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应在场所、人员等方面为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九、落实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相关职责,可以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进一步做好承租家庭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促进户籍、居住管理一元化;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收入的动态审核,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社区建设、社团组织监督管理等,并联合卫生、残联等部门加快统一养老、医疗、助残等社会救助的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等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无偿移交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配套教育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承租家庭中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人员按规定就近入园入学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相对集中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内各类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整治和处理;住保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4月2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