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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02-04 07:57:57 杭州网

六、水量分配及用水总量控制

(一)水量分配。

组织开展东苕溪流域水资源评价、用水现状调查、经济社会发展分析和预测,编制《东苕溪流域(杭州段)水量分配方案》,对涉及流域内的余杭、临安两地进行水量分配。同时,为保证流域用水安全及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水需要,建立东苕溪流域政府储备水权,储备水量为0.4亿立方米。

(二)用水总量控制。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205号)要求,对试点区域的余杭区、临安市用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余杭区、临安市可在两地范围内进行跨区域用水指标协议转让。

七、确权登记

(一)取用水户水权确权登记。

对取用水户进行现场调查,根据《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的要求,复核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户进行水权确权登记。

(二)山塘和水库水权确权登记。

对山塘、水库进行产权调查,理清权属关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水权确权登记。

八、水权获取与丧失

(一)水权获取。

1.现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初始水权获取。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实际水资源使用量进行复核,核定后许可水量的水资源使用权即为取用水户的初始水权。

2.新增取用水户初始水权获取。由取用水户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生产用水需求在区域用水总量以内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需求,确定其初始水权;企业生产用水需求超出区域用水总量的,企业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获取水权。

(二)水权丧失。

无偿获取初始水权的取用水户,非因不可抗力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拥有的水权自动丧失,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通过交易获取水权的,超过水权有效期的,其水权自动丧失。

(三)期限。

水权的有效期暂定为10年。

(四)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拥有水权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进工艺以及节水等措施所节约的水资源,在有效期限内,可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对可交易的水权进行有偿交易,享有收益权。

2.义务。

拥有水权的取用水户,应当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不得损害水资源环境;遇到干旱或水污染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的应急调度。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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