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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02-04 07:57:57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4〕28号

余杭区、临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杭州市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杭州市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切实做好东苕溪流域水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杭改十条”的总体部署,根据水资源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权制度体系,促进东苕溪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权明晰的原则,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水权交易。

三、水权界定

(一)水权。本方案所称的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即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水资源使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二)初始水权。本方案所称的初始水权是指国家及其授权部门第一次通过法定程序,为某个地区的取用水户确定的水权。

四、试点区域及类别

(一)试点区域:余杭区和临安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东苕溪流域。

(二)用水类别:暂定为生产用水(不含农业用水)。

五、试点内容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要求,建立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二)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

在东苕溪流域水量分配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保证水权的基本稳定。

(三)开展水权交易。

研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对水权的转让、调整和终止进行规范。建立杭州市水权交易平台,开发水权交易登记信息系统,探索开展水权交易。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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