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以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二、发布主体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等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预警信息,或影响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市)域范围的预警信息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或协调发布。
三、发布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面向公众、最小干扰,严格审核、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按照既能提醒和指导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本级政府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通过设在本级气象部门的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四、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落实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移动通信网络和数字电视推送和发布工作,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报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和当地政府应急办。
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和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以下简称华数集团)负责做好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和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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