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组织保障
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市政府成立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农办、农业、园文、环保、财政、建委、城管、公安、交通警察、道路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指导协调、实施监管等工作;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耕作层质量认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城管委、公安局交警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耕作层运输的管理、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政策,细化操作办法,做好辖区内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六、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考核
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工作不达标的,不得评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成功创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示范乡镇(街道)的,由市本级按照上年耕作层剥离面积的5%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单位占用耕地未对耕作层“应剥尽剥”的,不予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七、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资金保障
耕作层剥离资金由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作层再利用资金在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建设占用水田、旱地各等别耕地的补充成本,实行差别化管理,分类制定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缴和使用的标准、程序,做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资金保障工作。
对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再利用并通过验收的土壤改良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再利用面积给予资金补助:一般耕作层再利用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项目补助标准为4000元/亩,通过新造或提升为水田的土地整治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亩;其他政府主导的土壤改良项目补助标准为2000元/亩;各区、县(市)不得截留市级补助资金,并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同步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委托区、县(市)的垦造耕地项目,原则上均要求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区、县(市)要在市下达的委托费用中按3万元/亩的标准切出资金,专项用于当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市本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补助政策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