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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4-12-23 07:52:02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62号

萧山区、桐庐县、富阳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

为积极推进和规范萧山区、桐庐县和富阳市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着力缓解农民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融资难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本意见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资金互助会)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本社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入股组建,为内部成员开展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互助组织。

二、基本原则

资金互助会按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于成员内部。资金互助会的资金筹集和服务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在本组织成员内,向成员筹集和借贷信用合作资金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本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和借贷资金。

(二)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互助会仅为本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禁止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非生产性活动发放贷款,不得为本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三)控制资金规模。资金互助会的资金由成员自愿缴纳的信用合作股金及缴存的闲置资金组成,闲置资金缴存时间和金额应当根据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需求设定,不得对外吸储放贷。

(四)实行二次返利。资金互助会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产生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出资和缴存资金比例实行二次返利,但不得事先设定分配比例。

(五)风险可掌控。资金互助会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设立核准

(一)设立方式。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原则上由10名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发起人,从中选择5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具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承担履职责任的代表组建资金互助会筹建工作小组,并推举产生1名组长,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筹建工作小组原则上以依托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班子成员为主。

(二)注册登记。由资金互助会筹建工作小组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等材料,报区、县(市)民政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资金互助会名称按“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资金互助会”确定。注册登记后,资金互助会应在当地农信机构开设资金互助会专户。

四、机构设置

(一)组织机构。资金互助会设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资金互助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该机构的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00人的,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做法,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人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权力。

资金互助会理事长、监事长人选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与一定的文化程度。其中,理事长原则上应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信用良好、守法诚信、社会责任感强,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组建程序。资金互助会首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资金互助会按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监事长。总经理实行聘用制,全面负责资金互助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资金互助会应当将人员选举聘用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互助会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告知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指派专人列席会议,指导监督经营管理活动。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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