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依法行政,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改进履职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打造群众满意的“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效能、方便办事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二)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通过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政权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以外无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杭州创新发展动力,实现杭州高起点上的新发展。
四、实施范围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派出机构。
2.党委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3.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清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内容。
部门职责和行政权力。部门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部门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事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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