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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与汽车文明
2009-08-10 04:21:02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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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造成的。”哲学家斯宾诺莎这句名言,正好体现了“19楼”论坛网友倡议、参与“随警出更”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期以来,国内发生多起恶性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各种舆论呼声集中反映了公众对当前道路安全状况的焦灼心态。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车祸死亡人数为73483人,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这也说明,国内社会已经进入汽车消费时代,相应的汽车文明却亟待构建和培育。

所谓汽车文明,简单讲就是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交通法规体系,明晰道路交通行为的权责关系,进而树立和形成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在这里,法制建设是汽车文明的核心要素,行政和司法力量是汽车文明的重要保障,而公民意识则是体现汽车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在一个相对成熟的汽车文明社会,公民意识的提高不仅可以大大降低行政和执法成本,还将彰显这个社会的交通文明程度。

自从“19楼”网友倡议共同参与杭州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以来,已有上百名网友报名参加活动。这几天来,网友们和杭州交警部门一起行动,亲身见证了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也让我们看到,提高公民意识对于城市交通安全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政府和公民三位一体,构成了汽车文明的主要支点。法律和政府不是万能的,一旦缺失公民意识这一维度,不难想象城市交通安全将永远处于失衡状态。

在美国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幕:机动车驶近人行横道时,无论路面有无行人,车辆往往都会减慢速度,停一下车,然后再起步。这一细节未必载于法律明文,更可能是驾驶人基于敬畏生命的公民意识所自觉产生的行为。另据介绍,杭州现有机动车驾驶员约90万名,一年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约270万起。由此可见,我们和汽车文明社会还有着一定差距,而缩短这一段“路程”不仅要靠法律和行政力量,还有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

还有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都江堰的河道上有一条索桥,游客走在上面不能不万分小心。这是因为总有一些游客出于好玩或恶作剧,故意不停地摇晃。有关部门在桥上专门配置了高音喇叭,循环播放来提醒游客不要晃动索桥,但这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

不妨把“禁止晃动索桥”当作一种规范(法律),将有关部门的安全提醒视为行政或执法措施,而游客过桥则可看做一种社会行为。可以说,除非加大惩处力度,比如对违规游客进行罚款,或派专人把守索桥,否则很难遏制部分游客的“恶作剧”行为。但那样的话,就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行政或执法成本。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倘若游客具有自觉意识,不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就算没有“安全提醒”也不会有人做出这种危险举动。

正因为公民意识的提高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和标志,构建汽车文明社会,除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外,同样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和监督。面对那些无视生命安全,挑衅交通法规的不法分子,我们不能满足于谴责,更不能保持沉默,而应当站出来一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共同构建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早日走进汽车文明时代。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魏英杰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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