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供养标准不高、城乡不统一、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 二、制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4、《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救助供养范围 《意见》明确了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 《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提供住房救助;6.提供教育救助。 (三)明确了救助供养标准 《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四)明确了相关程序 《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相关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终止五个环节。 (五)明确了救助供养形式 《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 (六)规范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意见》主要从规划和建设、规范和管理、提升服务和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加强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4。明确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在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调整。 (七)明确了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强化制度衔接,强化监督管理,强化社会参与。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全市 本《意见》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云松 联系方式:850585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