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为期两天。今天,将对《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
应该使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
《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定额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而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协商确定的计件单价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同样的,当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企业方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拒绝与职工开展工资协商
最高罚款三万元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如企业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或是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参加协商的各方代表
不得少于5名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着一套严格的流程,其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协商双方确定,当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