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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杭州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
2013-08-16 06:41:45 杭州网

签订合同须满五年

按“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补交土地收益

2004年9月1日是新老分界点

“新房”按差额55%交纳 “老房”三种模式交纳

制图 高薇

昨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界关注已久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问题,至此终于有了一个明确说法。

《实施意见》除了明确上市交易的政策外,还对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其中,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下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实施意见》将于9月12日正式实施。

什么样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

按照《实施意见》,经济适用房要想上市交易,首要条件是签订合同的时间,必须满五年。按照2013年9月12日实施节点倒推5年,也就是说,在2008年9月1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均符合时间上的要求。

购房时间符合之后,还必须补交期间因土地增值而带来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因为,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房,售价较为便宜。(备注:杭州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一般都在3000元/平方米以下。)

向财税部门缴纳完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你就可以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价款按什么比例补交?

《实施意见》规定,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遵循“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为原则,以2004年9月1日为分界点。即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的规定计算相应费用。

此后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则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房”按差额55%交纳土地收益

“新房”的土地收益价款交纳方式比较简单,即交纳差价的55%。

转换计算公式为: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此处的评估单价,将由杭州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以市场售价为基准原则。

打个比方,一套2006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70平方米,单价2500元/平方米,当时缴交税费6000元,现在周边商品房平均售价10000元/平方米左右(暂代评估价)。

如果这套经济适用房想上市交易,需要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10000-2500)×70]×55%-6000=28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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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张康康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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