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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划立规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2011-09-05 06:26:38 杭州网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一直以来,杭州市高度重视规划管理立法工作。早在1992年,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近二十年后的今天,在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同时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一致。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0年12月23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此前的旧条例,新条例增加了许多亮点内容,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强调特色保护 突出杭州地方特色

杭州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多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了充分保护杭州市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特色,条例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对杭州市的风景名胜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和水系保护作了针对性规定。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同时,为了突出杭州市的地方特色,条例强调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市域总规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为了充分体现城乡统筹的规划理念,更好地在市域范围内实行空间资源统筹配置、城乡人口有序布局、生态资源有效保护,条例结合杭州市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参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思路,将上位法中没有涉及的市域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此,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杭州市城乡规划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杭州市已经开始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并按照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分期建设 保障公共利益优先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往往存在分期建设的需要,因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例外规定。条例规定,“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为了防止分期建设中基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拖建、漏建,切实保障公共利益,条例还规定“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实施选址论证 落实控制性详规

早在2008年,杭州市人民政府便率先提出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和规划条件论证制度。总结实施经验,规划区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实施选址论证,可以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可以增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因此,条例对这一规划创新实践给予了肯定,要求“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同时,条例还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具体管理规定。

明确部门职责 实施规划许可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以及临时建设规划、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等诸多内容。尤其重要的是,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参考其他兄弟城市的做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外,在具体工作层面上,考虑到我市目前建设工程管理实际,条例规定“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严格法律责任 维护城乡规划权威

有关城乡规划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否则规划形同虚设,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功能便无从谈起。因此,条例除了对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之外,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城乡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

如,对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又如,针对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房屋所有权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而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引发邻里纠纷等的行为,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条例从宏观层面协调城乡发展,微观层面规范日常生活,将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连,拉近了与普通百姓的距离,从而使城乡规划又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杭州市的城乡空间布局会更加协调,城乡统筹发展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吴 超    编辑: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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