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贯彻实施“民主民生”战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的又一新举措。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就立法事项、项目征集、法规草案起草、立法沟通协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立法咨询、法规配套文件、监督法规实施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明确立法事项
为了体现和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实施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四类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即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涉及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为了充分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在立法工作中“问需于民”,实施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时,除了向人大代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还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对于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立法议案,如果条件成熟,应当按程序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对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立法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立法建议,如果确有必要,要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起草渠道,逐步建立开放、多元的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部门除了自行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外,还可以采取部门联合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等方式起草法规草案。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
在立法工作中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协调,是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规定法规草案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起草时,市人大法制委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熟悉法规内容,帮助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督促起草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起草或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意见,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立法资料提供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认真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共同研究疑难问题;对法规草案作重要修改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修改情况。
采用多种方式
征求法规草案意见
为了实现“开门立法”,在立法工作中“问计于民”,实施意见提出在法规征求意见阶段,要注重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除了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征求意见外,还要采用多种形式来征求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法规或者立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负责审议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将法规草案登报或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将每一件法规草案都在杭州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为了形成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实施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于征求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是立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为了规范立法听证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制定出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并规定每届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负责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事关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的法规草案进行听证。
完善立法咨询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完善立法咨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配合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论证,及时提供论证报告。
建立地方性法规
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
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完成,并与法规同步实施;需要为改革发展留有空间、在执行中逐步到位或者需要择机出台的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实施,并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和检查评估制度
为了使市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和检查评估制度,规定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一年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同时,还规定每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和立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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