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较快发展,建筑从业人员快速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不断应用,建筑业安全生产不断面临新挑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市实际出发,于2010年8月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9月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围绕施工安全责任,就不同主体安全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从而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适用范围
针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是在地域范围上,适用于整个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二是在调整对象上,囊括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即在《条例》第二条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一般建设工程不尽相同,《条例》并没有将建设工程拆除活动纳入适用范围,而是规定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安全经费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将我市在实践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立法加以巩固推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标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体现形式做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对建设单位支付该费用的进度做了规定。比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落实安全总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几个非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同时在同一工程施工作业区作业的情况。由于相互间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为落实安全总责,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细化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在施工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因此,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管理经验,《条例》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费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相邻设施防护和现场措施及危险作业人员、设施要求等方面,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米。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又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为提升高度超过三十米的垂直运输设备”等等。
强化运输安全
前一个时期,我市因建设工程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恶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工程运输的源头管理。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