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下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意见》。这是杭州为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而制定的具体指导意见。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的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由财政出资向各类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做法。购买对象既可以是公益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机构。这么做的目的是借助市场力量,寻求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有效途径。
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并不算新鲜事,也取得了良好成效。早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向社会购买服务在政府采购总量中的比例就有近三成。在香港特区,据称八成的社会服务都是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内地在这方面,大多仍处于摸索和初创阶段。
近年来,杭州在公共交通、居家养老、就业培训、城市绿化保洁等方面,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次下发的《指导意见》,把政府买服务的范围扩充到公共卫生、公共就业、法律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八个方面,并就如何推进相关工作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政府负有提供公共服务之责,但什么事情都由政府部门出钱出人来做,不仅要管事又要管人,总有力所难及之处。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往往也会造成服务效能低下、行政成本高企等问题。何况,这也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政府理念。在一些社会服务方面,改由政府出钱、社会出力的模式,反倒可能让老百姓真正受益。
不过,这么做并不等于政府就此卸了包袱。表面上看,政府是“省事”了,但绝对并不省心。很简单,市场主体一般具有趋利性,为了利益最大化,拿到政府合同后也可能会“偷工减料”,损害老百姓利益。即便是公益性组织,难免也会存在不负责任的思维——比如服务质量低下、敷衍了事等等。所以,做好这件事情关键还在于事前做好公开工作,搞好评估考核及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也提到要强化公众监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问题,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可见,政府部门在这过程中所需“操心”的地方还很多,不可懈怠。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