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缴纳门诊统筹资金●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农民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2万元
记者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委、市政府批准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修订稿),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通过这次修改调整,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保、享受待遇,真正实现了医保城乡统筹,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说。
据了解,《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总体运行情况比较平稳,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基本落实,社会反响较好。这次,市委、市政府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随着国家和省、市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实施,需要对新医改方案进行体现;同时,2008年《办法》实施以后,我市又相继出台和调整了一些医保政策,修订稿可以对这些政策加以进一步明确;最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升高,有必要对现行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办法》修改中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取消企业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规定。在杭州市试行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时,为平衡企业负担,弥补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不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纳入社会统筹时需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3396元)。目前,我市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均已纳入社会统筹,制度间已有较好衔接。为此,不再征收退休人员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目前,市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有近500人,根据现行医保政策,其住院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门诊个人自负比例为5%,考虑这部分老同志在建国前为革命作出过贡献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其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
·取消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户籍须满5年才能参加医保的政策。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杭州市区的,应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方可参加医保。而目前部分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且未满杭州市区非农户籍5年的老年居民,因政策原因不能参保,同时这部分人又因户籍关系迁出,当地又不让他们继续保留医疗保险关系。为妥善解决这部分老年居民的医保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迁入5年后才能参保的限制。
·允许市区农村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办法》规定市区农村户籍人员中除中小学生外,其他农村居民不能参加城居医保,这次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决定取消这一政策限制。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根据现行医保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对此,灵活就业人员意见较多,要求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呼声较高。所以,在本次修改医保办法中,增加了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内容。具体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以上年度浙江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是: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调整农民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农民工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根据国家新医改方案的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为此,农民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