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作出了解答。 1 林女士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与此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但如果赡养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也就是说,在2001年张先生死亡后,林女士便对张先生的母亲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2 林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若认定林女士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林女士有权继承其婆婆的房产。 3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评判标准是什么?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要综合来认定。 第一,看是否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等情况。 第二,看是否在劳务、精神等生活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如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等情况。 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林女士已明显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权继承婆婆的房屋,而像小叔子这样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推荐阅读: 猛踩油门往前冲 天桥下白车司机师傅带情侣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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