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提前得知重大内幕交易的消息,但王永琴显然也知道从事内幕交易潜在的风险。2016年12月开始,王永琴分别借用“郑某敏”和“张某平”的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其中,“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而“张某平”的账户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 从实际投资来看,王永琴的买入操作真的是“异常精准”,买入最多的一个账户买了近500万,全都是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的。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535股,成交金额共计4986670.7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 而另一个被控制的账户,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26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 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大反转”来了。 重组公布后的股价表现并不如人意,随后股市调整中,巨龙管业也出现大跌。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448.6元。值得一提的是,“张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用于买入“巨龙管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某平”账户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赎回,是张某平根据王永琴要求对王某锋的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内幕交易终归是内幕交易,不论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最终是否获利。证监会处罚通知书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交易“巨龙管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监会披露信息,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王永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王永琴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