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退休人员,买了套酒店式公寓,交了8个月物业费后转租给了一个小伙子,并签订了一份用作宾馆客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三年,租赁期间不得转租,水、电、物业费等均由他承担。因为租期长,我觉得挺省心的,所以双方口头约定,那8个月物业费之后不必返还给我。可今年我去检查房子时,却发现他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房子里一塌糊涂! 鉴于这种严重违约的情况,我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可他一而再地请求我原谅他,我看他很真诚的样子,想想年轻人创业也不容易,就同意免收违约金终止合同,并把租房押金和8个月的物业费都退给了他。 回头我才反应过来,当初答应返还他8个月的物业费是基于三年合同正常完成的条件下作出的,现因他的违约使得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下去,这笔物业费应由他补缴,而且事实上这笔物业费确实是他租期内消费掉的。可这时候我再去联系他,他已经换了副脸孔,说合同已经终止了,不肯再拿出钱,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王慧玲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基于你所提供的信息,你们双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这8个月的物业费是否应当返还。首先对于你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方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8个月的物业费是你们双方口头约定的,也应当是属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口头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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