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快报A04版报道,8月22日下午,67岁吴阿姨(化名)在西城广场物美超市买了很多东西,其中有3个塑料盆子(共价值56元)没付钱,被超市罚款2000元。后来警察来了,超市退了1400元。报道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
昨日,快报热线被读者打爆。很多人都认为超市的做法不太妥当。
09:15,金女士来电:这件事情,我深有体会。我68岁,有时候去超市买东西,结账的时候,会不小心把一些东西放在购物车里,忘记拿出来结账,被工作人员提醒,我真是难为情死了。我们老年人有时候记性不太好,难免的。再说,文中所讲的3个脸盆,有什么好偷的,要偷么也偷点值钱的东西。
09:43,罗女士来电:我觉得这个超市做法有点过分。就算是要偷,也偷点小东西,怎么会去偷这么大的脸盆。我60多岁,有一次我去文一路的物美超市买东西,我买了点需要称的东西,买的时候,已经称好了,印有5元价格的纸已经贴在袋子上了。我结完账,去服务台拿赠品时拿出小票,发现这个商品收了我15元,我不知道为什么电脑里刷出来的价格会多。于是,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去核实,最后把多收的钱退给了我。如果顾客忘记结账,要罚好几倍的款,那么他们多收我的钱,是不是也应该赔偿给我几倍的钱。
10:40,殷女士来电:这个超市做法太没道理了。一个60多岁的老人,一时忘记太正常了。我是开小店的,有时候顾客忘记付钱也是有的。有时候,我们从客厅走到厨房,都会忘记要去厨房做什么。这件事,超市收银员也是有责任的,应该在收钱的时候,看一眼顾客的购物车里有没有未付钱的商品,不能出了事,就把责任全推给顾客。
11:10,沈女士来电:我觉得这个超市做法很欠妥,既然当时已经发现老人没付钱,拍了视频,应该及时提醒老人,而不是出了门之后,罚老人4000块。他们说,每个月都会有四五万的商品被偷,那是超市的责任,是他们没有做好防盗工作。记得以前有一次,我去世纪联华购物,有一个小物件忘记付钱,出了防盗门,门响了起来,就有一个工作人员过来轻轻地提醒我,是不是有东西忘记付钱了。后来,我去付了钱,就没事了。
18:40,卢先生来访:我越想越气,所以到你们报社来一趟。我65岁,我觉得超市的做法是不对的,不能违反法律,他们一开始罚大妈4000元,是凭什么依据。这个罚款金额是他们内定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真认为顾客故意不给钱,可以报警,但超市没有权力对顾客处罚。
19:46,俞先生来电:我觉得作为一个超市,是没有权力罚款的。如果大妈真的偷了东西,也应该去公安机关处理。超市既不是公安,更不是法院。到底是谁赋予超市罚款的权力,我觉得很不合理。超市是知法犯法,超市应该罚得更重。
快报官微转载了这篇报道,网友评论也非常热烈。
future: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失去一个客户比争取一个客户容易得多。不同问题不同处理。
任:换我600也不给,人总有忘记的时候,忘了补上就好了么,这56元的忘记了居然要补偿600,这都几倍赔偿了。
JoJo cai:第一拿了东西藏起来出收银台,这叫盗窃,阿姨脸盆放在购物车,明明提醒一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非要说人家是“小偷”?第二,东西是放在购物车里的,收银员没有按照流程给脸盆结算,显然是收银员的过失。第三,商家没有罚款的执法权力,且不说罚款金额有没有依据,罚款居然是转到个人支付宝的,这个防损经理没有任何凭证给阿姨,是不是构成贪污?第四,物美超市这种抓到有人盗窃的、自行收取罚款的行为,工商、行政是不是可以介入深入调查?
圆楞楞:以后心情不好、前一晚没睡好脑子有点混沌的时候不敢去物美超市了。
毛毛虫:以前去超市付钱的时候,收银员总是会看一眼购物车问你还有没有,觉得多此一举,现在觉得也蛮有必要的。
昨日,记者再次联系吴阿姨。她说,到目前为止,物美超市仍未就此事向她道歉,她正考虑聘请律师起诉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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