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女士,42岁,萧山人;被告姓杨,女,80岁,因为年事已高,本人没有到场,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
据王女士在起诉状中说,去年4月15日,她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女士一方于5月4日前支付首付款268000元,余款申请银行按揭。
之后,王女士借钱凑足了首付,也提交了按揭所需资料,但第一次按揭因首付比例问题没能成功。按照放贷银行规定,如果此前有贷款未还清的,首付比例需提高至4成。而王女士之前在富阳一套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后经中介与另一家银行沟通,这家银行同意将首付提高至3成即可办理贷款。
王女士说,可是她按要求付3成首付后,被告一直不配合重新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一直无法履行。自己的20多万首付至今还在银行监管账户里,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她提出两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损失57000余元。
“要不是你们故意隐瞒,这事也不会拖到现在。”被告律师说,这都是王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名下还有一套房的贷款没还清的事实所致。虽然她同意提高首付比例,但她此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卖家要解除合同也没有问题。
“因为实际情况有变,合同也需要重新签订,但对方一直不肯过来,这笔买卖就搁在那里了。”中介说,他们将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对此,被告方表示,自己从未接到银行或中介关于贷款已经办妥的通知,也没有收到首付款。
被告律师说,王女士买房以后,杭州的房价又涨了两波,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算,涉案房屋价值起码有150万。而由于王女士隐瞒真相,又没有按约办下贷款,在这次开庭前,他们已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了。
“卖家也是想赶紧把这边房子卖掉,去买另外一套房子的,她(王女士)老是这么拖着,肯定没有道理的,我们还要她付违约金呢!”律师提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买房是件大事,如何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遇到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近期,“律师来了”后台也收到不少房产方面的咨询,为了更好地为大家答疑解惑,我们特别邀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陈钟坐堂,解答相关问题。
签约律师陈钟:商业贷款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而在合同签订后因买方个人原因(如贷款资格问题)导致贷款未能顺利办理的情形也经常发生,从而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本着房屋买卖双方均想促成房屋顺利交易的目的,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未办成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即不会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因此也不应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房屋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等方式给予买方一个合理的期限,在该期限内由买方通过其他的付款方式(如变更贷款银行、自筹资金付款等)完成付款义务。
如果买方确实积极履行了自身义务,那么卖方也应充分予以协助配合;如果买方怠于履行义务,那么卖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解决途径显然更加合理,也有利于房屋买卖双方利益的保护。
因此,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当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办理时的解决途径及合理期限。这样能有效保障双方的切身权益,减少诉累,同时也有利于房产交易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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